《置業手冊》睇晒聯名買樓利弊、「甩名」中伏位!

在香港買樓,以夫婦、近親,甚至與朋友聯名置業,以往是頗常見的事過。自從政府早年為壓抑樓市「加辣」,想買多層樓的人往往被15%高昂稅率「嚇親」。其實,聯名買樓究竟有甚麼利與弊?想「甩名」再置業又有甚麼要留意?即睇下文為你解說。

 

兩類聯名方式 分別原來係

要講聯名買樓,當然首先要了解現行物業聯名的兩種方式,即「聯權共有」(Joint Tenancy)及「分權共有」(Tenancy in Com­mon)。

「聯權共有」即俗稱「長命契」,所有持有人等於共同擁有物業的全部業權,在法律層面都會被視為一個擁有人,所以「聯權共有」物業的持有人,業權都是均等的。如果有其中一名物業持有人離世,其他在世持有人自動承繼業權。

至於「分權共有」持有物業,則各業主是按擬定的比例持有物業業權份額;以二人聯名為例,既可以是各自持有50%業權;也可以是一方佔99%,而另一方僅持有1%。各業權持有人可以自行出售自己所佔的份額,毋須經其他物業持有人同意,亦毋須一定要「集齊」完整業權才出售,但要留意,這只是售出物業其中的權益,並不等同整個單位易手。

另外,若其中一位「分權共有」的物業持有人離世,他所持有的業權份額,亦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,不會由其他業權持有人自動繼承業權。

 

點解要聯名買樓? 只因

了解兩種業聯名持有物業的方式後,可能你會問:「做乜要咁複雜,用晒一個名買咪簡單得多囉!」但其實,買家用聯名買樓,很多時都是因應實際情況來考量,認為有必要才會作此選擇。

 

  • 合計收入 壓測易過關

其中一個最實際的情況,就是資金或供款能力不足。事實上,要「單人匹馬」買樓,對不少人來說始終較為吃力,兩口子共同承擔,或者由家人幫一把,就可以較易向銀行申請按揭;皆因二人聯名擁有物業,在向銀行申請按揭時同作為「借貸人」(Borrower),能以兩人的收入相加來計算供款與入息比率,壓力測試自然較易過關。

 

  • 出售或出租 大家齊決定

聯名買樓,大家都是物業持有人,在相關的決策上,都必須由二人共同作出,例如將聯名單位出租或出售,就需要聯名業主簽署作實,這樣就可以避免其中一方擅自行動。尤其是親友或朋友「夾份」買樓,就更加需要「間樓有自己個名」。

如果夫婦二人一齊付首期又一齊供,雙方都有為物業投入資金的話,以聯名方式買入,對大家都有保障。以往亦曾有不少案例,是夫婦的物業只由其中一方持有,而另一方只做供款人;到離異時,物業沒有落名的一方未能獲得分毫,最終要對簿公堂,雖然仍有機會爭取到屬於自己的權益,但已為此而疲於奔命。

 

  • 安排繼承 「聯權共有」較方便

如果某人想在離世後,指定的親人可自動繼承物業,就可以一齊以「聯權共有」形式持有物業,就可避免物業日後成為遺產,引起後人之間的爭拗。

此外,如果「聯權共有」的業主,在繼承物業後可直接出售套現;但如果是「分權共有」,情況則比較複雜,就算沒有遺產爭拗,賣樓除了仍在生的業主簽署外,亦須要離世業主的「遺產代理人」簽署作實。

 

 

聯名買樓要小心這些

須知道每一個選擇有得必有失,聯名買樓在近年本港的樓市政策下,弊處亦確實不少,下決定前必須要留意。

 

  • 一人「走數」 其他業主齊受難

當其中一個聯名業主遇有財務問題,其餘業主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影響。如果是「聯權共有」方式的聯名,因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,其中一名業主欠債被「釘契」,甚至被銀行收樓等,其他聯名業主都要一齊承受。

如果是「分權共有」,則只會是欠債業主的業權受影響,其持有的業權份額可能遭拍賣,以「半契樓」或「碎契樓」等形式出售;但如果期間其他聯名業主想商議出租物業,甚至想整個單位出售,商量就可能較為麻煩。

 

  • 聯名業主 齊失首置身份

正如本文最初時提到,現行的壓抑樓市措施中,非「首置客」買樓稅項驚人,所以「首置客」身份就變得相當矜貴。若以聯名方式買樓,當中所有業主,不論所佔業權份額多少,皆視為已持有物業,失去「首置客」的身份,再想買樓就要繳交15%的高昂從價印花稅,更加不能享受「財爺PLAN」為首置客而設的九成按揭優惠。

 

  • 按揭並非計「半份」 影響信貸能力

兩人聯名買樓,可能是大家一齊分擔按揭供款,但貸款額卻會各自全數顯示於兩人的信貸報告中;換言之,問銀行借500萬元,但聯名業主的信貸報告,均會各自顯示未償還按揭貸款為500萬元,而非每人計250萬元,直接影響聯名業主的信貸能力

 

聯名業主回「首置 留意三大伏位

為了以較低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再置業,近年不少聯名物業的業主,都透過「甩名」手續,將整個物業的業權歸到其中一方,讓另一人回復「首置客」身份。不過,作此舉動前,必須小心留意細節位,免得花錢完成「甩名」手續後,才發覺「中伏」!

 

  • 伏位一:近親的定義

「甩名」是用「轉讓契」(Assignment)形式作轉讓,將其中一位聯名業主的業權轉讓給另一位,此轉讓程序亦須繳付印花稅,至於要繳多少,要視乎聯名業主有否持有其他物業及兩名業主之間的關係。根據規定,本身已持有業權的人士,只有近親(指父母、配偶、兄弟姊妹或子女)之間轉讓,才可用舊印花稅率(第2標準稅率)計算從價印花稅,金額由最低100元至樓價4.25%不等,毋須以(第1標準第1部稅率)計算,繳付15%稅項。

換言之,如果承讓人有其他物業,加上是非近親(如岳父女婿、表兄弟姊妹等)或朋友持有聯名物業,就要按轉讓比例來計算印花稅。假設岳父與女婿共同持有物業,岳父想將自己的一半業權轉讓給女婿,藉此「甩名」,從價印花稅的款項就是樓價一半再乘15%!

 

  • 伏位二:甩名後續做擔保人 隨時計錯數

近親間做「甩名」,不外乎都是想用「首置客」再置業,尤其是「財爺PLAN」公布後,置業者更加想用盡。不過,大前提是要計清楚在「甩名」後,餘下的業主是否有足夠收入通過壓力測試,負擔原有單位的新按揭。如果因此在「甩名」後,又要做原持有物業的擔保人,就有可能影響到再置業的大計。因為做按揭擔保人,在日後申請按揭時,也要計算擔保人的貸款,另外在不做高成數的情況之下,最高按揭成數會被扣減一成!同時,做了按揭擔保人後,若然想要申請高成數按揭,則需要檢視自己是否符合按保公司要求。

另外,如果物業未完成整個「甩名」手續,就去購買另一間物業,並且向銀行申請按揭,就不能申請90%按揭,最高只可以申請80%按揭,而如果原物業成交期超過6個月,部分銀行會將第一個物業的按揭也計入壓力測試內,如果無足夠「實力」,隨時未能過關。

 

  • 伏位三:夫婦買兩層樓自住 難向按保「解畫」

夫婦其中一方變回「首置客」後,想再買樓申請高成數按揭,但此時按保公司會就物業是否自住提出質疑。皆因在正常情況下,夫婦同住一個物業才合理,如夫妻都各自申報持有物業為「自住」用途,實難以獲按保公司接納。

就算貸款人辯稱,其中一個物業是自住,另一個是家人住,但亦未必可以說服按保公司,因為高成數按揭的貸款人,必須自住在該單位內;另外,如果原有的物業已透過按保做高成數按揭,新買的物業再申請高成數按揭,亦可能被拒。

 

如對於上述「聯名買樓」、「甩名」有疑難?建議盡早向相關專業人士 或 代理 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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